酒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方案
来源: | 日期:2018-03-22 | 作者: | 点击: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酒泉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切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抓住经济转型升级重要战略机遇,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督察意见指出的问题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与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相结合,与解决当前问题相结合,与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与防范环境风险相结合,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同时,坚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整体推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酒泉市生态环境既重要又脆弱的现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提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酒泉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为统领,把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起来,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坚决扭转传统发展模式,真正把绿色发展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把生态环境、新型能源培育成新的发展优势,努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和群众生活质量。

(二)提升重点地区生态功能。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依托,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河长制”、生态补偿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持续深入地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谋划,深入实施国家批复的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实验区的《总体方案》,稳步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整治规划,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全市“三化”草原治理率持续稳步提高,并逐步治理恢复破坏草原生态,到2020年,湿地面积持续稳定在870万亩,完成固沙治沙50万亩,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万亩,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森林覆盖率达到5.56%。

(三)推动资源利用更加高效。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20年资源产出率比“十二五”末提高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2020年比2015年下降1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36%和27%。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25%。

(四)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018年至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25.22和21.08亿立方米以内。全市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100%,劣V类水体完全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加强乡镇集中式水源地管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2020年全市7个县(市、区)所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高于80%(肃州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9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 PM2.5)浓度控制在39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47万吨、0.12万吨、3.4万吨、2.16万吨以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实现规范化,组织机构健全化,监管力量配置合理化。适时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解决执法身份问题。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督促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确保环境质量精准管理。

(六)全面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持续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对分年度实施的整改任务按时限要求推进整改,对已完成整改的,巩固整改成果,避免问题出现反弹。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结合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落实综合治理修复任务。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合理划定功能区范围,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整改要求

(一)坚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不折不扣抓整改。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为目标,对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主动认领、勇于担当,认真梳理归纳,确保整改到位。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改工作作为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再上新台阶的重大契机,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头等大事,本着对党中央、国务院,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补齐环保短板,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挂账督办,科学施治,精准精细抓整改。突出问题导向,对省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列出清单,挂账督办,坚决整改到位;对经研究确定的整改措施,全程跟踪,定期督导,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坚持科学施治,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马上整改到位;对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明确时限,照单要账;对属于制度层面的,通过改革统筹推进,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五个不放过”原则,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挂账督办,推动落实、办结销号。对整改任务中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所确定的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要与省、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保持一致,杜绝放松整改时限、降低整改标准。

(三)坚持着眼长远,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整改。树立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深挖根源,举一反三,全面审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各项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从生产和生活两头入手,坚持治理和保护两手齐抓,约束和激励两端发力,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打好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补齐环保基础设施短板、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提升环保本质水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从严责任追究,及时公开信息,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健全长效机制,坚决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持久战。

四、整改任务及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1、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突出战略位置。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更加清醒认识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发展和保护并重,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保的底线思维。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逐级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逐级逐部门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3、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指标约束力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始终把整改责任的落实放在第一位,坚持用最高的标准,最实的措施,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整改工作全过程。坚持一级向一级负责。对整改工作中措施虚以应付、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问题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做到应追必追、追必从严。特别是对超过省、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规定的整改时限,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立即启动追责程序,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通过问责有效传递压力,拧紧责任螺丝,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4、加大生态环境宣传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主要新闻媒体长期设置环保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营造全社会关心、人人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加快光伏、光热、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全面推行清洁能源供暖工程,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乡燃煤消耗量。

(三)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切实加大组织推动力度。研究制定《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逐级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按目标、按时间、按进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煤炭质量管控。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力度,各县(市、区)全面建成煤炭交易市场和配送中心并投入运行,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严格监管,煤质定期抽检,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超过0.8%、灰份超过15%的煤炭,其他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16%的煤炭。

3、加快燃煤锅炉治理。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油”等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明确界定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淘汰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建成区外的实行清洁能源替代;10蒸吨以上锅炉全部实行提标改造;严格锅炉审批管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批准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市其它区域严禁批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4、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全面落实裸露土地、砂石料厂、企业堆场和施工场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绿化以及洒水、密闭等“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加强城区道路修建、基坑开挖、渣土装运等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施工过程扬尘管理,进一步提高湿扫、机扫、洒水等抑尘措施落实力度,加大城市道路二次扬尘污染防控,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不利气象条件下,各类施工场地停止室外施工等防控措施。

5、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加大餐饮行业油烟整治力度,督促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洁净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划定禁放、限放区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不间断开展专项治理执法活动。全面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提高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

用水平,严禁焚烧垃圾、秸秆。

6、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督促工业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领要求,全面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工艺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按证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确保重点污染源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有序推进钢铁、水泥等行业深度治理,大幅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

7、集中依法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但有升级改造潜力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果断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没收、捣毁设备等措施。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定期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四)强力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

1、强化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完成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地方立法工作,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措施,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建设隔离防护设施,2020年前规划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备用水源。

2全面实施“河长制”。加强水资源和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推进流域水环境的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加大对各重点企业排污口和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力度,定期对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比对,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查找原因,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严防水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到2020年,全市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4、推进农村污染防治。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抓紧制定实施清理搬迁计划,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评制度,全面落实《化肥农药零增长计划》,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突破行动和全城无垃圾行动。

5、严控取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快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发展农业节水。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6、扎实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修复力度,建立健全清单化管理机制,对全市所有坑塘,根据污染源头、污染程度、污染性质、地域分布、面积大小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员,必须全部整治修复到位。同时,严厉打击偷排偷放、乱倾乱倒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扎实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按照《酒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全市土壤污染现状;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加大投入,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

2、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制定全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工程。

3、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制革、电镀等行业企业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

4、提高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

(六)加大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1、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按照《甘肃省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水体、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2018年底前,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市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加快实施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提高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工作。

3、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全面停止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坚决纠正,持续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内合法合规建设项目监管力度,确保规范运行。

4、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已建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适时进行监控。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在线监控平台。

2、强化案件查处工作。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强环保、公安、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3、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修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4、确保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00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帐,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依据《酒泉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5、开展环保问题整改“回头看”。持续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交办信访问题、自然保护区问题以及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等环保问题整改“回头看”,进一步强化责任,推进整改,不断巩固整改工作成效。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市整改领导小组、市整改办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市整改办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整改办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市整改办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及时进行书面反馈。

(二)实行整改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全市整改方案任务分工和问题清单,举一反三,建立责任清单,细化措施清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整改办,整改办经备案后,作为整改工作推进和验收销号的总体依据。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市整改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整改办统筹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市整改办建立整改预警制度,对整改进度缓慢,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对整改工作超时限、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和部门定期以黄色预警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超时限10天以上或整改举报投拆集中的,通过不定期以橙色预警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超时限20天以上或整改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通过不定期以红色预警进行通报,并抄报市整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市整改办依据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和市整改办领导及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并在酒泉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市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结果。从2018年3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整改办调度事项内容要求,于每月2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整改办(含电子版)。市整改办将采取电话、书面通知等形式,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调度。市整改办要按月认真总结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于每月8日前定期进行通报和公告。根据市整改领导小组要求,不定期对重点事项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告。

(五)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督导销号机制。市整改办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市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市、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督导单位定期对属于本部门督导的整改任务开展督导,每两个月至少向整改办报一次督导情况报告。各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后,先根据各自的整改方案要求开展自验,自验通过后,向督导单位申请验收销号,督导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销号,并向整改责任单位出具是否同意销号的意见,并抄告市整改办,市整改办将依据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和督导单位督导意见,对全市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委、省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酒泉市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家。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对移交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调查问责按线索梳理、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进行。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得省环保督察办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

(三)强化责任落实。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各级党政主要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五)及时公开信息。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

附件:酒泉市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措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