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二批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 日期:2017-11-08 | 作者: | 点击:

根据省整改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问题编号: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完成情况:

问题编号:6、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完成情况

(一)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和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建立要求明确、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四)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已制定整改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问题编号:10、2013年以来,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PM10下降目标并通过终期考核评估。

完成情况:

(一)严格按照《酒泉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二)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市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市区,依据《酒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酒泉市关于环境保护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问题编号:11、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省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市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2017年底PM10下降任务完成。                         

完成情况:

(一)制定并印发了《酒泉市空气质量三级预警预案》,对距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适时启动预警,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市大气办每月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月公布排名。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制定了《酒泉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办法》,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考核排名。

(三)建立健全了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结合“明察暗访督查年”行动,定期督查督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问题编号:12、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一)按照《甘肃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了《酒泉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二)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编号: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2017年底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规定要求

完成情况:按照再生水利用率统计口径,酒泉市缺水城市只涉及肃州区。2016年酒泉城区目前热电厂及周边企业利用中水约74.6万吨/年,酒泉市污水厂共排放处理水1384万吨,中水回用率5.4%。2017年6月酒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第一污水厂超排污水和南郊工业园污水接入第二污水处理厂,城区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大大增加,参照投运后至今的运行情况,全年预计处理1971万吨污水,而中水利用总量没有增加,中水回用率3.8%。2017年肃州区区政府批准实施中水回用项目,计划于2019年初步建成城区中水系统,将达标中水用于农业、工业、园林绿化、城市环卫等低品质用水领域。该项目占地9270平方米,处理中水规模近期3万吨/日,远期6万吨/日,主要建设内容:AAO强化改造,二级提升泵房1座,深度处理车间1座,清水池1座,加药加氯间1座,回用水送水泵房1座。中水输水管线48.88km(一期),城区中水高位蓄水池及二级加压泵站(合建)2座,城区中水高位蓄水池1座。项目总投资21761.16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可研批复、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地勘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已通过专家评审,正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施工图和环评报告正在编制中。计划2017年年底完成施工招标,2018年完成60%建设内容,2019年全部建成,建成后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50%以上。

同时,督促其它县市区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升级,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目前,瓜州县已建成污水处理再利用项目,完成排水扩建工程0.72公里;肃州区新建改建污水管网9.9公里;金塔县改造污水管网7公里;玉门市新建污水管网12.13公里;敦煌市新建污水管网8.1公里;肃北县新建污水管网0.2公里。至目前,全市共排放处理水3037万吨,再生水利用762万吨,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

问题编号:14、由于财政资金短缺, 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 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完成情况:

(一)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了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2015年以来市环保局分期招录环境工程专业人员27名,其中大学本科17人,硕士研究生10人。

(二)进一步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在市级环境监测业务用房、环境监测监察无人机正式投运、监察执法专备配备到位的基础上,持续增加对环境监测监察业务能力建设投入。完成第一批300万元土壤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已通过省上验收;第二批170万元土壤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已完成招投标程序;投资125万元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平台和投资167万元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基本建成;投资190万元的环境空气流动检测车交付使用。

(三)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通过参加京津冀联合执法、举办各类培训班、参加在线教育、执法大练兵活动等,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问题编号:18、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2014年以来仍有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完成情况:

(一)进一步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二)开展了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了燃煤锅炉台账,查清了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工率)等情况,推进锅炉整治工作。

(三)全面停止了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20吨/时以下,其它地区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安装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牢牢把住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燃煤锅炉的特种设备准入关口。

  (四)持续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依法依规监管燃煤锅炉。

  (五)建立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问题编号:21、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多座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水务局

整改目标: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整改。

完成情况

(一)全面排查了酒泉市境内祁连山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项目基本情况。我市水电站项目均不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涉及我市其他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共13座,取水许可和水保方案手续均已办理。全市河道引水式水电站共43座(停建1座,停止运行1座),41座已全部安装了生态流量无障碍下泄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已传输至各县(市、区)水务局监管平台。今后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

(二)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严格落实水电站各项环保措施。

(三)对自然保护区内在建水电站项目全面叫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进行整改。

问题编号:24、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管网建设目标完成

完成整改:

(一)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入力度,重点是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收集支管及小街巷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完善干、支管网,污水管网收集能力与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相匹配。目前,全市共新建、改建城市污水管网38.05公里。

(二)根据污水进水特点和再生水利用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提标改造。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规范工业企业排污行为,加大点源排污整治力度,确保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杜绝城市生活污水直排。 

问题编号:31、酒泉市2016年二氧化硫浓度较2015年上升7.1%。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度日标任务。

完成情况:

(一)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工艺、设备、产品的淘汰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二)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力度,夯实网格化监管,坚决取缔“土小”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上限重罚,对监管失职、渎职的部门及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问题编号:3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 “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改目标: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完成情况:                                                                             

全面摸排全市采掘和石油行业,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采掘和石油行业项目整改清单,制定了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经排查,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存在石油行业。摸排出的采掘行业均不在九大水系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2家位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采掘企业已取缔。位于自然保护区的采掘项目均已停产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限期整治,有序退出保护区。

  对饮用水源地实行定期巡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专项整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问题编号:34、全市仍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 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每小时20蒸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完成情况:

(一)对全市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督促按计划提标改造,完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

  (二)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监督性监测,全面排查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情况及煤质使用状况,对在期限内完不成改造任务的,一律予以查封或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查处。

问题编号:41、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区缓冲区内的观山河区引水工程改造项目, 直接从水源涵养区引水导致保护区内地表植被破坏水系径流条件改变部分天然海子干涸

整改目标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切实保护水源涵养区。

责任单位肃州区政府

完成情况

(一)全方位排查2012年实施的观山河灌区饮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对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进行了修复。

  (二)严格控制用水量,在保证灌溉及人饮用水的前提下,其余水量全部下泄至观山海子,保障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涵养及地表植被的保护,全面禁止在灌区开荒和移民,控制灌区耕地数量和移民数量。推广节水技术,节约用水。

  (三)最大限度的限制缓冲区内人员活动,减少人为扰动。对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及时集中回收,定时拉运出保护区进行统一处理。

问题编号:58、全市目前还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部分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环境隐患较大。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实现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目标,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完成情况:

(一)按照“一源一策”要求,我市七个县市区均对水源地进行了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部安装了隔离防护网、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保护工程。

  (二)对存在道路穿越问题的敦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三)2012年,酒泉市在肃州区南石滩新水源地建设新第二水厂,承担酒泉城区生活饮用水供水任务,于2016年7月投入运行。原第二水厂作为酒泉市备用水源。

问题编号:61、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整改目标清理整顿河道砂场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完成情况

(一)全面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暂停砂石资源拍卖。七个县市区分别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金塔县、玉门市上报了不需要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说明),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严肃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二)全面排查辖区河道内的采砂情况,建立了河道采砂厂台账;对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对河道堤防、水利设施进行加固、修复,对砂坑及存在损毁问题的河道进行了地貌恢复,确保满足防洪、行洪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酒泉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18日至2017年1112日,共5天.

受理部门: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2669460  0937-2612101

联系地址:酒泉市环境保护局201室(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



                                                                         酒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代章)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