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精神,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我们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拟制了《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7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24个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充分吸收采纳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修改稿)》,现予以公告,请于2018年7月20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大厦西主楼十楼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3500)。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58382780@qq.com
联系人:酒泉市民政局 张延春
联系电话:0937-2613180
传 真:0937-2613180
附件1:《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附件2:《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修改稿)》
酒泉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要求,我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市实际,拟制了《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酒泉市民政局拟制的《实施意见》起草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制定依据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实施意见》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精神,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广大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五部分22项组成。第一部分注重发挥家庭基础作用,第二部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部分丰富社会服务内容,第四部分积极优化医疗康复服务,第五部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实施意见》起草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市民政局书面征求了7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24个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进行了整理汇总,共有2个县(市、区)和5个部门、单位提出9条修改意见,经过疏理分析采纳4条,未采纳2条,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加强3条。具体情况是:
1、金塔县人民政府提出“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等优待服务中提到的‘一免一半’无政策依据”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因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第47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上述优待规定。”同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了“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即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服务”的要求。
2、市工信委提出“10、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修改为: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的修改意见,增加“市大数据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建议,予以采纳。
3、市城乡建设局提出“第11项重点工作,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责任单位增加市房管局”的意见,予以采纳。
4、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第11项,在责任单位中将城乡规划局向后调整”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
5、市委组织部提出“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优势,结合‘主题党日’‘固定党日’等活动”的修改建议,删除原稿的“服务型”,增加“结合‘主题党日’‘固定党日’等活动”的建议,予以采纳。
6、肃北县政府对《实施意见》之外提出3条建议(1、建议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面;2、建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投资扶持工作;3、建议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中筛选重点项目列入发改部门的项目库,与国家重点项目库建设并轨,同安排,同部署,逐年逐项给予解决项目资金,保障项目的资金链),将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落实。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遵循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框架和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把一些地方性的文件规定和具体内容做了细化,使其内容更加充实。
1、在“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中,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全市60-79岁残疾老人困难老人和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加了“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60-79岁享受低保的残疾老人、困难老人每人每年150—400元的生活补助”的内容;
2、在“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中,省文件要求“市州、县市政府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我们结合本地实际,把此项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年1200—4800元的生活补助,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3、在“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制度”中,增加了“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巡视探访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定期巡视探访,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安全、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的内容。
4、在“完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制”中,根据《关于印发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管理办法 》(酒民发[2016]270号)规定,增加了“本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协调乡(镇)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对于作用发挥好的,可以适当高于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管理不善、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补助”的内容。
5、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中,省上文件规定“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酒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全面落实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制度”的规定,将省上的此项内容具备改为“全面落实6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优待政策”。
(二)《实施意见》中所有项目责任单位的排序,完全是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中责任单位的顺序排列。只是根据相关单位建议,在相应条款中分别增加了“市房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省上文件中没有的机构。
通过充分吸收采纳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修改稿)》,经2018年6月19日市民政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如无不妥,提请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酒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附件2: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修改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衔接、强化服务,城乡统筹、和谐共融的工作原则,从满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需求出发,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丰富社会服务内容,优化医疗康复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实现,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注重发挥家庭基础作用
1.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市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为老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3.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助制度。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60-79岁享受低保的残疾老人、困难老人每人每年150—400元的生活补助;落实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制度,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4.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年1200—4800元的生活补助,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5.健全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在保障城乡特困对象集中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失独和7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制度。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建立农村留守老人巡视探访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定期巡视探访,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安全、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健全完善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丰富社会服务内容
7.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鼓励其立足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积极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8.创新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模式。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建设单位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验收,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9.完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级评定和财政奖补制度,本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协调乡(镇)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对于作用发挥好的,可以适当高于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管理不善、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补助。公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招标、租赁、承包、购买服务等方式,无偿或优惠交由专业服务组织或老年协会运营。对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地方政府应给予运营补贴;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10.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认真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支持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并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服务预约、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打造一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改造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积极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优先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2.营造便捷的老年人出行环境。支持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厕所(厕位)、电梯(残疾人升降轮椅、爬楼车)及盲道,配备轮椅、担架等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积极优化医疗康复服务
13.加大医养融合发展力度。全面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采取在合作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定期上门巡诊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条件的医院要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5.促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有效衔接。资助困难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积极做好长期驻外和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17.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功能评定、精神病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切实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五)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8.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结合“主题党日”“固定党日”等活动,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市、县老龄委要组织成员单位着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将敬老爱老助老纳入“敬老文明号”“工人先锋号”和“青年文明号”等创建内容,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各县(市、区)政府)
19.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办法,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特殊需求,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全面落实6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优待政策,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即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常住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农牧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20.细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给予免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实行接待、审查和指派“三优先”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市、县(市、区)要鼓励辖区范围内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老年大学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课程,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鼓励在街道(乡镇)单独举办或依托县(市、区)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需求。支持市、县开放大学(电大)发挥资源优势,设立面向社区的开放老年大学,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22.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广泛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和失独等重点老年人群开展心理关爱服务。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老年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所和经费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休闲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县(市、区)、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对尚未开展的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共同促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并适当予以倾斜。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适当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体育活动和场地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流程,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老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类媒体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主动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狠抓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检查、专项督办等方式靠实责任、强化考核。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适时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此《实施意见》从2018年7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