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 日期:2018-06-06 | 作者: |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2017〕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建设管理,着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代市政府拟制了《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8年7月6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大厦西主楼十楼61018室,邮政编码:735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70052759@qq.com
  三、联系人: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白建明
  联系电话:0937-2682414
  传真:0937-2682414
  附件:《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民政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殡葬管理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殡葬管理服务,是健全完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着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基本满足了群众的殡葬需求,为保护土地、节约资源和修复生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监管不力、价格虚高、管理混乱、乱埋乱葬、超标建墓,以及公益性经营性界限不清,服务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2017〕19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建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殡葬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要求,将公墓、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使用周期等因素统筹规划。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进行规划建设, 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提供,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因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到“十三五”末,各县(市、区)要在城市至少建成1--2处公益性公墓、一所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站)、一座骨灰堂,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兴建火葬场;每个乡镇至少应建一处公益性公墓和多处集中安葬区,切实解决好群众“葬有去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严格新建公墓审批。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公墓。对于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从严掌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公开听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以及县级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凡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经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为本村村民建设的集中安葬区,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少数民族公墓,应按有关规定经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不得私自建设或经营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在监管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公墓建设行为。公墓是经法定程序批准建设,用于集中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严禁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1000米以内,水库、湖泊、河流和水源保护区1500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距离范围以内,以及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800米内建墓立碑。上述区域内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应予以保留,散埋乱葬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引导,限期迁入公墓区。各县(区)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沿铁路、国(省)道(国家高速),沿主要河道两侧,沿城镇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田保护区“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力度,原有坟墓按城市建设需求逐步迁至公墓区。在划定的公墓区内要按照节约土地原则,合理规划土葬区、骨灰埋葬区、道路、渠道、绿化地及其他服务设施,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墓区配置环保型焚烧设备及卫生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区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严禁在公墓区内违规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对违规超标建设墓穴的行为,各县(市、区)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予以查处,对置若罔闻、劝阻无效者,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征收土地占用费等措施予以行政处罚。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和国家及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强化保障措施,把公墓建设成为节地环保型的优质生态品牌。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碑小型化、葬式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倡导地面不建墓基、地表不留坟头、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所有公墓都要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建设骨灰墙等小于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推广壁葬、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50%。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采取公墓生态修复措施,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水平。城市公益性公墓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理念先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点)要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
  五、加强价格收费管理。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公墓管理服务费等。价格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殡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范围,强化收费管理。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适时进行调整;对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墓位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价格明显偏高的,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必要时要重新进行价格审定,切实遏制价格虚高行为。对公墓收取的管理费要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重点做好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着力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居民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并结合实际对已建成的经营性公墓明确节地生态安葬的配建比例。各地要研究制定出台生态安葬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殡葬公益事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以及土葬区自愿火化的居民,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资金补贴。
  七、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由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查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乱搭灵棚、乱撒纸钱等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特别是要切实维护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严格制定墓位占地面积标准,对墓穴面积超标、违规建家族墓、豪华墓地等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经在公益性公墓内违规超面积建设的坟墓,要发布公告进行清理,对超出国家、省上规定建墓标准的部分要征收土地占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土部门制定。对擅自改变公墓性质、兴建殡葬服务设施、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作出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在公墓区外乱埋乱葬行为,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规范殡葬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八、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殡葬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殡葬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殡葬改革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部门沟通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落实殡葬政策法规,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国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殡葬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土地、林地建设公墓(骨灰堂)、毁林造墓、乱埋乱葬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丧葬用品和无证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及非法运尸车辆进行坚决打击。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出台、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环保节能改造。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原则上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遗体和在医院停放遗体、设置灵堂;对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当地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严格遗体移交手续;特别是肃州区在条件成熟时,应依法终止城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太平间运行。城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内大街小巷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价格部门要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规范公墓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真正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整体合力。
  九、提高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强城市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城乡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葬区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对殡葬惠民政策、乱葬乱埋整治、生态化葬法、殡葬执法等,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要从各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拿出部分资金纳入公益金预算,对殡葬设施建设、生态节地安葬实施奖励补助政策,不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补齐民生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要积极培育发展殡葬协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服务水平。要大力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殡葬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切实强化舆论引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深入宣传殡葬法律法规,宣传节地生态殡葬的重大意义,培育现代绿色殡葬理念。要加强示范引领,倡导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践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弘扬殡葬文明新风,以此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逐步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办法。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具体监管措施。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贯彻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以确保本通知所列各项工作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