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 日期:2018-03-09 | 作者: |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推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深入细致摸底调查,反复研究论证,拟制了《酒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8年3月31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大厦西主楼十楼61018室,邮政编码:73500)。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70052759@qq.com

    联系人:酒泉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白建明

    联系电话:0937-2682414

    传真:0937-2682414

    附件:《酒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民政局        

                                                                                       2018年3月6日


附件


酒泉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优增量、盘活存量,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养老需求。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服务结构更加合理,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放宽准入条件

     1.简化审批程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登记许可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许可登记地区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可实行“一证多址”,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外地投资者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建民营招标等活动中,鼓励支持地域外资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标活动。

  3.精简审批环节。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彼此审批许可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

    4.规范设立前置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进一步缩短消防审批时限,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运营,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至2009年5月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2009年5月以后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对利用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在申请设立许可时只需提供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备案凭证。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技术标准要求。在竣工验收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2.改革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体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改制后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办养老机构供养。开展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管办分离”,到 2020年,2018年,由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准入、质量评估、信息公示、价格管理、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酒泉中心支行、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先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加快搭建“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原则,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相结合,打造连接省级、覆盖市县、互联互通、分级管理的“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2018年,在已有五个农业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规范运营的基础上,市、肃北和阿克塞县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区域内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覆盖所有城镇居家老年人,并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创新发展互联网健康咨询、居家健康养老、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等健康养老服务模式,推动用户、终端企业、系统集成平台、第三方服务商等实现共赢。

2.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培养扶持和发展壮大为老服务企业及社会组织,鼓励支持以民联网+智慧居家养老可视化信息平台为载体的服务企业和机构,建立以社区服务网点为纽带,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需求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推进“三社联动”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鼓励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其承接老年人能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覆盖60%以上的城市社区。

    3.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社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定落到实处,并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科学界定社区老年人文娱活动设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分类明确建设标准,实现均衡配置、有序发展。优先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或托老所,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无偿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服务组织或老年协会托管运营。到2020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在新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统筹考虑适老化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小区车行道路系统,满足老年人救护需要;在小区公共区域增加休息设施、公共绿地和健身场地,方便老年人休息和健身。加大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力度,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相关使用信息或指示标志,在城市保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中重点考虑老年人无障碍建设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业主众筹、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形式,优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通道、居室、卫生间等生活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1.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养老机构规模落实相应的运营经费和从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利用率,2018年全市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不低于55%,2019年不低于65%,2020年不低于70%。组织制定养老服务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工作,并与评先选优、奖励补贴等挂钩。加大养老机构监管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着力增强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推动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在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改造和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基础上,积极整合农村养老资源,撤并入住率不到30%的农村敬老院,整合并入到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质量较好的中心敬老院。今后,凡入住率较低的县市区,市上不再支持并审批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着力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空巢、高龄、留守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通过整合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或依托老年人自有房产,分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乡镇有老年人活动中心(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的养老服务网络,倡导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开展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发挥乡镇驻村干部和村医作用,建立留守等老年人联络人登记制度和应急处置、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3.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居家和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20年,全市12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 60张床位以上的均应设立护理站;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便捷医疗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行动不便、无法出门就诊的老年人,开展定期不定期上门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按有关要求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延伸基层卫生服务功能,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层次服务需求。

    2.积极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挥我市中医药资源禀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中医药教学、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依托中医药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中医养生保健基地。通过建设中医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打造具有酒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到2020年,在全市建设2-3个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形成医疗机构、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密切合作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乡社区和60%以上的养老机构。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养老服务雇主责任保险。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酒泉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引领。认真落实省政府“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衔接配套,做到区域推进,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落实推进工作各项政策保障措施。(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支持政策。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上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优惠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17〕345号),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土地、财政及投融资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到养老服务领域。

  1.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县(市、区)、市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城市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支持县市区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适时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重点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倾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新建并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健全完善财政对各类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制度,对政府兴办、社会力量兴建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分类确定运营补贴标准。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6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市金融办、酒泉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酒泉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省上通过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培训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和消防安全员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市、县(市、区)也要有计划地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并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对持证上岗人员应予以明确的奖补政策,力争2020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薪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组织选拔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探索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监管机制。依法严肃查处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掌握运营情况,对违法违规者要收回奖补资金。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设施器材,完善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推动标准实施。注重培育和发展各级养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作用。(市民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养老敬老孝老”先进典型评选表彰等形式多样的孝亲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和总结推广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和好经验、好做法,严肃查处和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浓厚氛围。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广电新局、市体育局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在2020年前后,对全市养老服务行业建设标准高、服务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养老机构进行专门的表彰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