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指导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1.3.2 Ⅱ级(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3.3 Ⅲ级(较重)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3.4 Ⅳ级(一般)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本预案指导全市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酒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由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和市国土资源局等27个市直相关部门和驻酒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名单见附件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明确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组建抢险救灾队伍,适情由酒泉军分区向省军区申请部队支援;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应急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和市直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国土资源局,并由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应急联动部门及各自职责见附件2。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各地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县(市、区)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要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Ⅱ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Ⅲ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Ⅳ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县(市、区)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Ⅳ级以上的,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警等级达到Ⅰ级时,县(市、区)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要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时,县(市、区)、乡镇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人员,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市、区)、乡镇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3.7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重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速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向省应急指挥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市。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7.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理位置、面积、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险情灾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一般)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级(较重)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标准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报告,有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在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报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派应急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报告国土资源部。
发生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报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Ⅲ级(较重)地质灾害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抢险和处置。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事发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发生Ⅳ级(一般)地质灾害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应急处置。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省内、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即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灾害发生地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整合多源数据,促进信息共享,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保证不少于20人的技术人员。市、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各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的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崩塌:指陡峭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或者分散的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并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
不稳定斜坡:已发生轻微变形(未产生位移)或具有潜在滑坡可能的自然或人工边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并在自然、人为活动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体活动征兆明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承灾区。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