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分解落实2018年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2018年4月1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甘肃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8〕7号),对2018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了全面完成省政府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及我市2018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政府对省政府安排的新增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请结合《酒泉市2018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酒政办发[2018]37号)和各自职责任务分工,尽快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加快燃煤小锅炉替代淘汰。各县(市、区)、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燃煤锅炉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期实现达标排放。2018年8月底前,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清零”,按要求全面完成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和达标治理任务。对辖区内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关闭,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辖区内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区域的燃煤锅炉,对于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对于小、散、远等偏远乡镇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2、切实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要求的燃煤锅炉应予以拆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开展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甘发改能源[2018]337号)要求,各县(市、区)应在年内启动城区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前期工作(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19年在城区内及有条件的城郊和城乡结合部全面开展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对辖区内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近郊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炕、小土灶、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扎实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市直各牵头单位应于2018年6月15日出台推进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确保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市2万户“三无”(即无土炕、无土灶、无小火炉)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市能源局、市房管局、市农牧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
5、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全面开展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调查摸底,要认真排查各冶炼生产系统,建立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源清单,对长期超标排放的,要制定达标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高架源环境监管,实现实时在线联网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资委
6、完善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重点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市环保局联网。重点督查“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7、强化施工和堆场扬尘综合防治。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2018年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6%以上,道路施工工地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各项扬尘管控措施。同时各县(市、区)要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2018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8、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有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督导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市直各成员单位
9、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辖区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督导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分解的目标任务,认真谋划部署,尽快制定措施计划。要对标对表,建立“施工图、进度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销号,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早实施、早见效。
(二)加大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监查重点,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压实责任,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大考核问责。严格工作考核,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察反馈问题为依据,加大问责力度,用最严标准、最严监管、最严处罚、最严问责,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未完成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市不能通过年终考核的县市区,将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老旧车辆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大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市大气办每月在门户网站、《酒泉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开7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同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对环境污染问题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2018年酒泉市城区及周边乡镇“三无”(即无土炕、无土灶、无小火炉)改造任务分解表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