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 日期:2011-09-26 | 作者:酒泉市人民政府 |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十一五"期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省上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直接关系到"十二五"时期我市新能源基地建设、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环境容量和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不断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环保工作思路,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深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强化管理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到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27388.46吨,比2010年减少13.53%;氨氮1677.31吨,比2010年减少8.72%;二氧化硫34137.41吨,比2010年增加7.53%;氮氧化物23195.27吨,比2010年增加27.06%。
  对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总量指标不足或超出部分,采取"有量先批、超量待批"的原则,积极向上争取总量。
  通过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期间,国家除继续考核"十一五"确定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项减排指标外,又新增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减排指标,总计4项减排指标,同时将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以及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纳入了减排范围。为确保"十二五"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部建成和投运。重点完成新建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技改完成玉门市、敦煌市、敦煌市七里镇青海油田生活基地污水处理厂,争取酒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立项建设,确保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现有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2013年底前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13年后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60%以上;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重点完成酒泉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力争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对现有氨氮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出水水质不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确保达标排放;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二)全面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加大资金投入,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合理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重点完成纳入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三)继续深化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实施造纸及纸制品、屠宰及肉类加工、纺织印染、淀粉、制糖、氮肥、农药、染料、酒精、啤酒、软饮料、调味品、发酵制品及医药制造等高耗水行业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工程和中水回用工程。重点完善造纸企业中段水生化处理工艺,确保达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废纸造纸企业要建设完善的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对现有淀粉制造企业要提升企业规模、产品档次,强化污染物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大医药制品、石油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力度,重点加大甘肃祁药集团、玉门油田分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监管,确保污染减排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现有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新建脱硫设施确保稳定高效运行。推进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重点完成玉门油田分公司炼化总厂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确保达标排放。水泥行业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
  (四)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等建设项目,与新能源基地相配套的的调峰火电和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等高载能项目必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重点实施"上大压小",完成全市调峰电厂、甘肃西脉矿冶公司10万吨铅锌冶炼、肃州区和玉门市干法水泥等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加大小火电、小水泥、小砖瓦、小冶炼、小钢铁、小炼油、小焦化、小锅炉、小造纸、小淀粉、小麦芽、小印染、小皮革、小屠宰、小化工、小酒精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动高耗能、高耗水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根据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淘汰小型燃煤锅炉。重点完成酒泉城区2x33万千瓦热电联供项目、玉门市新老市区集中供热工程、敦煌市集中供热工程;稳步推行单机容量35蒸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继续以沿西气东输过境段周边城市为主实施天然气入户工程,巩固推进敦煌市天然气入户工程,推动瓜州县、玉门市、肃州区天然气入户工程。
  (五)加大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全市逐步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市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健全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申请并通过省环保厅资质委托,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六)全面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环境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确保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和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提供准确数据。健全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保障措施
  在总结"十一五"减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减排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考核,确保全面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要把污染减排摆在突出位置,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和企业管理目标,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三大体系"建设,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个约束性指标一并作为刚性任务,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要根据《酒泉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要求,于9月底前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指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好污染减排各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严格环境准入。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将新增环境容量优先配置给为改善环境质量、污染减排做出突出贡献、实施清洁生产的县(市、区)、行业、园区及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保法律法规,对鼓励类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允许类项目,规范建设行为;对限制类项目,严格准入控制;对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引进。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推进燃煤电厂脱硝项目建设。要不断健全完善污染减排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污染严重企业退出补偿和鼓励农业污染源减排、中水回用、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的机制,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查、核准。要将中水回用作为新建电厂审批的前置条件,切实提高中水回用率。要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补贴政策、火电企业脱硝优惠政策,将电力企业污染减排考核与补贴结合起来,与新上项目结合起来,明确补贴对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工作的关键环节。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污染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采取投资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
  (五)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考核意见,从2011年第3季度开始执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力度,采取定期通报、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等手段,确保"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成效作为企业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六)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