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来源: | 日期:2011-07-07 | 作者:酒泉市人民政府 |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依法整顿土地、矿产管理秩序,规范国土资源的审批、使用和监管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略机遇期。当前,国内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土地和矿产资源需求持续上升,供需矛盾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加大,土地管理“两碰头、一忧虑”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矿产品市场“一松一紧、震荡调整”的格局仍在延续,国土资源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从我市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和2010年土地督察预警情况来看,违规违法用地问题仍然居高不下,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部分行业用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也十分突出。做好今年和“十二五”时期的国土资源工作意义重大,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准确把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使命,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努力做到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的有机衔接,做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两促进、两不误”,显著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要按照《酒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严格落实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及避免和挽回的经济损失列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发挥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将依法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情况纳入动态巡查工作当中,并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动态巡查的工作重点,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要全面投入使用土地管理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做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体系;要全力推动部、省、市、县四级12336举报工作互联互通,及时发现和报告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预防和警示违法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站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认真做好动态巡查记录和台账的登记,坚决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问题纠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凡属于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彻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县(市、区)政府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要制定考核指标,把案件查处作为考核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和衡量执法监察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建立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要建立案情专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职能,不断提升执法监察的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提高执法监察机构的规格,使之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尚未建立专业队伍的县市要把组建队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力度,争取早日组建,充分保证市、县两级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要着力解决个别县(市、区)执法人员编制相对不足,现有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执法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国土资源执法工作需要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促进执法人员素质提升,优化人员结构,对不适合执法监察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将国土资源执法装备、执法器材配备和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