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日期:2011-03-25 | 作者:酒泉市人民政府 |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
  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0〕5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煤炭资源优化组合,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强化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但由于我市煤矿生产分散、技术落后、粗放型发展特征明显,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属于建设标准低、装备水平低、安全保障程度低、资源回收率低、环保投入水平低的落后生产能力,煤矿安全事故频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因此,我们必须下决心进行煤矿整顿关闭,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局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扭转目前煤矿"多、小、散、乱"局面,确保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任务完成。
  二、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思路、原则和目标
  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坚持资源整合与单井关闭退出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行政干预与企业自愿相结合,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整合资源、提升规模,上大压小、提高水平,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坚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办矿原则。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开采,杜绝非法办矿和违法开采;二是坚持安全开发原则,严格安全要求,达不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鼓励进行露天开采;三是坚持规模开采原则,矿权配置服从集中规模开采的要求,鼓励做强做大,确定分阶段矿井最低生产规模,按期达不到规模要求的,限期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四是坚持税收优先原则,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企业实力强、社会责任感强、纳税数额大、对地方经济带动强的业主进行整合和开发。
  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全市所有井工开采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及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及以上,全市最多保留煤矿14处(生产系统),减少17处以上,做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其中肃北县最多保留8处(生产系统),减少8处;金塔县最多保留5处(生产系统),减少6处;玉门市最多保留1处,减少3处。
  三、煤矿保留和生产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把安全设施条件作为煤矿保留和生产的首要前提,凡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所有矿井安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所有煤矿全部按照6万吨以上煤矿安全设施条件规定进行管理(包括目前的3万吨及以下矿井),6万吨以上不同规模矿井国家另有安全规定的从其规定。凡达不到相应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和条件的,一律不得保留和生产。
  2.煤矿负责人必须持有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技术机构,配备"三总师"(即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采矿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安全工程师)。安全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2-3名;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
  3.具有完善的"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六大系统"不完善、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4.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高限存储政策,抵押金存储达不到高限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关闭矿井类型外,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1.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煤矿;
  2.不能按期完成资源整合任务的煤矿;
  3."五证一照"齐全,但管理滑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4.违法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
  5.符合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但水、火、瓦斯隐患突出,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
  6.煤炭资源枯竭、"五证一照"到期的煤矿;
  7.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且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且发生2次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
  (二)鼓励优势企业和业主整合改造小煤矿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矿井规模、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煤矿企业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优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整合改造后的煤矿原法人注销,由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对资源储量允许做强做大的煤矿或矿区,优先鼓励有投资能力的业主进行开发,无投资能力的自动退出。
  3.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将参与整合煤矿和整合后的煤矿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有偿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集中。
  (三)加快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进度
  1.按照《甘肃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要求,肃北县、玉门市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对金庙沟、牛圈子、红沟矿区14户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矿井的整合任务。可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最低6万吨标准整合,也可一次性整合成更大规模。
  2.要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设计批复1年内未开工以及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未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主体企业,要坚决取消煤矿资源整合资格,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3.整合矿井要严格落实"先关闭、后整合"要求,只保留一个煤矿企业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班子。要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矿井生产布局,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
  4.金塔县未列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小煤矿,需要整合的,可参照全省整合方案,争取省上有关部门支持,实施整合,但必须达到我市煤矿保留规模要求。
  (四)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
  1.产煤县(市)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按政策规定及时返还。
  2.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可按规定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剩余资源,需重新进行核实备案并对采矿权价款重新进行评估确认。
  3.对自愿申请关闭煤矿,由政府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保留煤矿业主代表的监督下,对资产现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进行合理补偿。协调保留煤矿出资帮扶拟关闭煤矿妥善处理拆除设备材料的处理等遗留问题。
  4.煤矿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煤炭生产的,煤矿关闭后,实行行业准入优惠,凡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的行业和项目,均允许进入和经营。市内新建和办理矿山开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煤矿关闭企业,确保企业原有设备充分利用,减轻企业损失。转产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政策、法律咨询和证照办理指导服务,对煤矿企业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登记条件,及时受理、核准和发照。
  (五)提高煤矿准入门槛和标准
  1.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产业规定标准。2011年开始,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和低于15万吨的井工煤矿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上报和审批。
  2.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禁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小建大以及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审批建设的煤矿项目和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煤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不予办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从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建立严格的煤矿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履行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要由县(市)政府主管县长带领国土、安监、公安、能源、环保、人社、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照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复产复工验收,达到生产条件的,复产验收工作组成员逐个签字,提交县(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政府一把手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同时,报酒泉市政府备案。达不到相关要求和条件的,一律不得复产或复工。做到合格一个,验收通过一个。
  2.严格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凡发现失职渎职、把关不严通过验收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基建、技改煤矿,在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边施工、边生产,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对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在没有履行完审批手续、未经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擅自开工或生产,否则,按违法生产、违法施工论处。
  4.煤矿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经检查一旦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发现两次存在相同或相似一般隐患的,责令进行停产整顿。经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1.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由县(市)政府属地负责落实。市政府建立煤矿整顿关闭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纳入政绩考核。
  2.产煤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要制定周密细致的方案和相应配套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措施、时间落实,严禁停而不整,整顿走过场,关闭不到位;必须落实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安全责任,严禁整合矿井、拟关闭矿井偷产和擅自组织生产和施工。
  3.产煤县(市)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涉及到的劳动保障、社会稳定以及相关补偿费用等问题,确保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4.各级国土、能源、安监、公安、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监察工作,做好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煤矿证照管理、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火工品管理和关闭煤矿的火工品清理、登记和销毁、处置,严防非法使用和转移、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