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厂(矿)企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在国道312线K3022(巩昌河)处设立超限超载车辆联合治理执法点,从4月1日早8:00时起,实施超限超载治理。
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执行。
三、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四、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检查,不得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车辆,由路政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六、经路政管理机构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设备检测显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车,要主动进入卸货场所消除违法状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七、实行“一超四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记分、卸载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站)经营者实施处罚,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八、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货运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坏公路设施,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个体运输户、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治超主体责任,合法装载。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0937--5915516
酒泉市交通运输局
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甘肃省酒泉公路管理局
甘肃省酒泉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
甘肃省敦煌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
201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