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来源:酒泉 | 日期:2015-07-28 | 作者: | 点击:

  经市政府2008年5月8日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酒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