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收到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肃州区政府调查处理,现将答复意见附后。 附件:《关于市长信箱反映“肃州区砖厂拆迁补偿款发放是否确有其事”的回复》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附件: 关于市长信箱反映“关于危房改造事宜”的回复 市政府督查室: 您办转来反映“关于危房改造事宜”转办件(市长信箱20180403131)收悉,现将该件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经调查,2001年11月经银达镇明沙窝村村委会及明沙窝村4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王某父亲王某某与全家人落户于银达镇明沙窝村4组,因当时耕地属于二轮承包期内,无法调整耕地,只划拨给其宅基地一处,但因该组居民点重新规划建设,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逐步解决,宅基地尺寸相比其他户较小,王某某予以认可。 1998年至2005年镇村规划实施过程中,明沙窝村4组农户按照规划,陆续将旧宅搬迁至新规划的居民点。按照规划,王某某相邻的许宏、许汉青的宅基地均应向北移6米,但许宏、许汉青两户未能按照规划新建住宅。后王某某在迁入该组时购买了许汉青的住宅居住。因许宏无力按照规划修建住宅,致使王某某也未按照规划修建住宅,相互挤占,导致王某某宅基地面积相比较小,未能按规划修建住宅。 期间,镇村两级多次做协调调解工作,2013年王某某修建住宅,将原有宅基地向北移开6米,移开的距离与王某家原来宅基地宽度相加,完全足够修建一套住房。但王某及家人未自建住房,在本次“市长信箱”信访事项中,以物价上涨、原来的建材遗失等原因,要求政府扶贫一套住房。经在该组入户走访了解,王某某当时并未购买修建房屋的建材,至于王某所说的建材在何时何地堆放、花费多少费用,已无法验证。 据走访了解,王某及其家人现全部居住于甘肃省嘉峪关市,王某有住房一套,小轿车一辆,并经营安驰汽修有限公司。按照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具有城区住房、享受型车辆及开办企业的不能享受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王某的条件不符合危旧房改造补助相关政策,建议自行修建住房。 肃州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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